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实现学院建设和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中央、省委、内江市委关于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凡从事党群、行政、系(部)管理工作的处、科级干部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学院党委对干部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和按程序任免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定编、定岗和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的岗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处、科级干部岗位级别分为正处级、副处级、科级。
第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的基本目标:把处、科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学院党政的决议、决定,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二章 干部任免权限及形式
第六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 处、科级干部任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等三种形式。
(一)按照《党章》和群团组织章程的规定,经选举产生的专兼职处、科级干部实行选任制;
(二)党委职能部门处、科级干部实行委任制;
(三)其余处、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推荐,提出建议人选,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任免。其中:党群部门处、科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行文,行政职能部门处、科级干部的任免由院行政行文。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党委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长、人事处长、计划财务处长和监审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由院党政分别行文任免。
第八条 工会和共青团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干部职数
第九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和内江市委组织部对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的需要,提出党政管理部门和系、部、处、室的处、科级干部职数配置方案,报党委审定。
第十条 处、科级机构设置及领导干部职数,分别视不同情况来确定,详见附件《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内设机构和处、科级干部岗位设置表》。
第四章 选拔与任用条件
第十一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党的教育事业,开拓进取,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勤奋工作,开拓创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独立处理本职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能力;
(五)勤政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二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担任学院党政管理职能部门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教务处和教学系(部)的处级干部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正处级干部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处级干部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
(二)身体和年龄要求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处、科级干部男满56周岁、女满51周岁,不再续任处、科级领导职务,年龄计算以2012年12月30日为准。
(三)任职经历要求
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有二年以上工龄,要有科级领导岗位(在提拔干部时,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可视为科级)二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有5年以上工龄,要具有三年以上同级副职岗位的任职经历,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受任职资格和任职年限限制。
提任处、科级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有三年以上(含三年)党龄。
因工作需要,对于政治思想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群众公认,表现特别突出,特别优秀者,经党委集体讨论,可以破格任职。要加强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四)科级干部的选拔条件
1、学历条件:担任科级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属于新提拔的科级干部,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后勤、保卫岗位可适当放宽。
2、新提拔的科级干部的年龄要求:一般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2周岁;高学历、高职称和后勤、保卫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计算以2012年12月30日为准。
3、其他条件:新提拔的科级干部,应有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受任职资格和工作年限限制。
第五章 干部选拔和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采取民主推荐、党委任命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拔任用干部,选拔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教职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学院系、部、处、室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系、部、处、室领导班子职数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在党委组织部组织的民主推荐基础上,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党委组织部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推荐。会议投票推荐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个别谈话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派出人员组成谈话小组进行,并作好书面记录。个别谈话的对象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三)党委组织部统计、分析推荐情况,并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采取会议投票推荐方式推荐处级干部时,参加推荐人员为党委委员、院领导、纪委委员、处科级干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学院基层组织负责人、工会委员、全体正高职人员;采取会议投票方式推荐科级干部时,参加推荐人员为所在部门的全体教职工、分管院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代表。采取个别谈话方式推荐时,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一般为:
(一)分管院领导、所在部门领导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报名参加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审处按照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逐一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并通知审查结果;
(三)竞聘演讲、民主测评和推荐;
(四)由学院党委根据民主测评和推荐结果,研究确定初步人选;
(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六)学院党委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七)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八)行文任免。
第六章 民主测评与考察
第十九条 处、科级干部换届前,要对处、科级干部进行任期考核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干部现实表现,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岗位职责,服务和推动发展的情况。
民主测评情况由党委组织部整理后报学院党委,作为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一般采取差额考察的方式,即考察对象人选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人选,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区别不同领导职位的任职要求,全面考察其德才表现,特别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廉洁勤政情况。
考察要实行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进行预告。
第二十二条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表现。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二)分管工作的院领导;
(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系(部)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人选,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要重视对干部的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的考察,坚持把群众拥护和赞成作为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凡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能任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处、科级干部人选,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一般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换届时或者一次考察干部人选数量较多时,由学院党委抽调有关部门干部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个别调整任用处、科级干部时,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在向学院党委报告考察情况时,必须签署考察人姓名。考察材料以党委组织部名义上报或归档。
第七章 党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应充分协商,各党总支和党政管理部门可以就本单位处、科级干部的任免或调整,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开会时,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并作好会议记录。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不能久拖不决。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投票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凡表决中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的,不能作出任免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院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第二十八条 任前公示。干部任职前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在公示期间,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调查核实后向党委报告,并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是否任免、调整的决定。
第八章 任期及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处、科级干部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每届任期均为四年。
第三十条 试用期制。学院处、科级干部执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者正式行文任命,不称职者自动免除职务。
第三十一条 任期时间的计算。经选举产生的处、科级干部,任期从学院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行文之日起算;委任、聘任的处、科级干部,任期从正式行文之日起算。执行试用期的干部任期从试用期起算。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处、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进行目标管理,并根据任期目标分年度进行考核。
第九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处、科级干部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研究高等教育理论和教育规律,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成为管理工作的内行。
第三十四条 处、科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解决自身和部门工作的实际问题。
在院内要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学习、研讨学院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计划的制度,提高干部对学院办学方针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上级关于干部培训的规划和有关规定,学院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处、科级干部到四川省高校干部培训中心或其他培训机构接受政治理论培训。经组织决定选送参加培训的干部,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第三十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处、科级干部参加学历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其要求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处、科级干部参加各级各类政治理论学习培训的成绩,要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十章 考核
第三十八条 对处、科级干部的考核原则是: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的原则;
(四)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处、科级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
在校外挂职锻炼的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提供书面综合表现材料,由学院进行考核;经学院同意派出短期学习、培训、脱产进修的干部,由所在学习、培训的单位提供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学院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廉五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考核中应予以充分肯定:
(一)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方案,被采纳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在工作中开拓进取,做出优异成绩和重大贡献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一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定为不合格等级:
(一)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经审查核实的;
(三)严重失职,给学院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经帮助仍无明显进步的;
(七)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九)具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因病休息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以上人员,聘任试用期未满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考察,考察结果供正式聘任或另行分配工作使用。
(二)对轮岗交流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担任领导工作不满半年的干部,原则上只作工作总结,其考核等级按原岗位工作情况确定。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考核结果的确定。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学院党委根据各项测评结果,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确定。科级干部的考核结果由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提出建议等级,报学院党委审定。处、科级干部的优秀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左右。
干部的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使用、奖惩、晋升、培训以及职务调整相挂钩。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优秀的干部予以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奖励。
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干部,责令限期改正或降职使用;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干部,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处级干部在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2届)的,原则上应当进行岗位交流,从事教学部门和学生管理岗位工作的处级干部可放宽。特别要加大对管人、管财、管物以及实质处置权比较大的部门领导岗位的轮岗交流力度。对少数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也可选派到校外挂职交流锻炼。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十二章 辞职、降职、免职
第四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按照辞职的原因领导干部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类型。
(一)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的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干部本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学院党委讨论决定。院党委在收到辞职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三)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或所负责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经教育帮助仍无改进的;
2、群众认可度差,群众威信低,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属不称职的;
3、重大问题未经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
4、在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和急难险重工作面前,拖延懈怠,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或者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6、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以权谋私,群众反映强烈的;
7、因自身要求不严,个人品德行为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8、组织纪律性差,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较严重问题,经上级组织教育后仍无明显改进,负主要责任的;
9、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产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10、做出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其他行为,并在群众中产生较坏影响的。
(四) 责令辞职,是指学院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经学院党委讨论决定,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领导干部存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严重问题,经组织考察认定,已不应当继续担任现职,通过相应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七条 建立各级干部降职制度。
处、科级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以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处、科级干部,其有关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科级干部,降职使用后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不变。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处、科级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 建立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降职使用的;
(三)选任制干部在换届改选或落选后不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因机构撤销、合并或压缩领导职数,不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任期内因病假累计超过一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经组织批准外出脱产学习和借调的,按下列情况免职:
1、自费出国学习的,自出国之日起,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2、因公出国学习、访问1年以上(含1 年)的,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3、国内脱产学习1年以内(含1 年)的,保留职务;超过1年的,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4、校外借调1年以内(含1 年)的,保留职务;超过1年的,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保留行政级别。
(七)调离学院的;
(八)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所列(三)、(四)、(八)款之一被免职后,其有关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确定;有(五)、(六)款之一被免职后,半年内恢复健康或离职学习结束按期返校,符合任职条件且工作需要,可恢复原任职务,或改任新的职务。
第十三章 谈话制度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
(一)职务任免谈话。对经学院党委会作出任免决定的处、科级干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一般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由党委书记或院长谈话,副处级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谈话,科级由组织部长或人事处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由学院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谈话。
(三)戒勉谈话。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处、科级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四)警示谈话。对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第五十二条 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同干部谈话:
(一)工作变动、职务升降时;
(二)受到批评、处分时;
(三)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四)发现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对这些方面有反映时;
(五)干部考核、考察和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第五十三条 谈话的形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十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群众利益;
(九)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迷信、赌博活动;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要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允许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二)要依法行使权力,决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三)要廉洁办事,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四)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放任自流;
(五)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任人唯亲、封官许愿;
(六)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
(七)要自觉接受监督,不搞特殊化;
(八)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处、科级干部的行政处分由学院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处、科级干部受本办法第五十六条所列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视不同条件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学院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处分不视为恢复原工资级别和原职务。
处、科级干部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党委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的“十不准”,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的监督:
(一)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时,学院党委组织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报审批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避免出现用人不当和失误;
(二)学院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干部选拔任用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
(三)学院纪委、监审处,在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学院各级干部的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四)党总支,全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对学院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可向学院党委或组织部、纪委、监审处署名检举、申诉;受理部门负责地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并进行处理;
(五)学院党委组织部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干部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地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章 待遇
第六十条 处、科级干部在任期内,享受所担任职务相应职级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其职级工资及相关待遇从任职通知下达的次月开始计发。
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科级干部,任职期间国家工资按其中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因达到任职限龄的处、科级干部,可选择由学院安排行政工作或到系、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其待遇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的,正处级干部可转任同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处、科级干部的退休年龄和退休后的工资级别待遇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因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后,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六十三条 学院非领导职务设置及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2年12月5日